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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试行校外托餐管理办法 食品留样进货留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0日 09时42分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试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今后,校园外“小餐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须索证索票,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且每天早晨检查健康状况。

    《办法》规定,校外托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食品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学生法定监护人需要与校外托餐机构签订学生供餐服务合同,经营者应就其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校外托餐机构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持证上岗;每天早晨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并保留记录,有这些症状者不得从事膳食的制作、分装、发放。

    此外,“小餐桌”需对食品留样,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时以上。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校园外“小餐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作者 郜天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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