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下发《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人员工资和公务车辆等支出。两个部门每年将发布拟支持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名录。
根据《办法》,国家级地质遗迹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国家级和世界级典型地质剖面、其他国家级及世界级的地质遗迹。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地质遗迹的保护,主要包括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支出、地质遗迹科普宣传支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等。
国土资源部每年会同财政部确定拟支持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名录,并下发各地。纳入名录的项目由国家级地质遗迹主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每年对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等支出;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