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29日从辽宁省民政厅获悉,为有效解决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不足问题,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按照要求,今年全省每个市要建设一处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公墓、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全省20%的乡镇要建有一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4年,全省50%的县(市)、涉农区建有一处城市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建有一处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过3年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政府可以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乡村废弃地,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用地规模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具体用地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在葬法上应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永久寄存等生态节地、绿色环保葬法为主;地表不留坟头和立碑,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不得使用白色碑体,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每个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
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记者 朱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