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出台《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
办法规定,未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督检查等情形,将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制度等情形,将对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问责。
办法明确指出对6种情形从重问责:一是因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是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等干扰、阻碍责任调查和追究的行为的;四是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是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六是应当从重问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