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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05日 08时41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黑龙江省出台并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黑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安排、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和支付程序、财政部门的复核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适合黑龙江省实际的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并根据实际情况,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以确保国家赔偿费用及时、足额给付赔偿请求人。

    《办法》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并明确财政部门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程序。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办法》设立复核、追缴、追补制度,避免国家财产损失,依法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规定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或者低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范围的,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对超出或者低于部分予以追缴、追补,并要求追缴、上缴至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本级财政部门,避免赔偿义务机关滞留、截留、挪用国家赔偿费用。

    《办法》明确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以及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截留、滞留、挪用、侵占国家赔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未依照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以及未对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出部分予以追缴的,财政部门可以启动扣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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