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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高到845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21日 10时42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5月20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根据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介绍,调整后,一类区,即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715元提高到845元。二类区,即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660元提高到795元。三类区,即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620元提高到750元。

    记者了解到,社保机构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7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单证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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