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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出台 8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24日 10时17分   来源:湖北日报

    5月23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这标志着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事业迈入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将大大加快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步伐。

    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称,全省现有革命老区乡镇864个,遍及全省82个县(市、区),分别占全省乡镇总数的82.1%和县市总数的80%;总人口3491.9万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58%。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对革命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形势的变化,原条例已经不能适应老区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去年,省人大常委会把《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入人大立法程序,最终得以出台。《条例》有四个亮点:一是坚持规划引领,规定由省政府制订革命老区发展规划,从而提升了规划层级和效力。二是坚持产业支撑,要求对老区产业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三是坚持社会参与,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四是强化保障措施,包括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用地保障,建立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等。

    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记者 杨宏斌、通讯员 王艺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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