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杭州市政府《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意见》围绕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内部循环和申请回购等相关内容,明确了政策规定。其中,符合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该实施意见9月12日起生效。
杭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走过了14年的历程,经历了从微利普通住房、微利商品房、政策性商品房、到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的过程,目前已公开销售经济适用房超过7万套。
根据杭州实际,《实施意见》以“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为原则,在兼顾相对平衡的前提下,慎重选择了2004年9月1日为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杭价服〔2004〕43号)的规定标准计算相应费用;此后的,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实施意见》还对经济适用住房内部循环及申请回购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内部循环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两种情形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也有了明确: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未满5年年限,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二是《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满5年后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保房管部门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副主任陈慷表示,该《实施意见》实施范围仅限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