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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出台规定:6种排污行为立即移送警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01日 14时04分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记者10月31日获悉,山东省环保厅专门出台《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程序》,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立案调查环境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将立即启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程序,以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程序》规定,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中,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事实,应当立即报告环保部门分管领导,并立即启动移送程序。

  环保工作人员如违反《程序》,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时报告、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未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置代替移送的,需立即纠正,如未及时改正,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记者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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