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47),吉林省定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期间,开展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的范围: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凭所执证书换发《烈士证明书》。2.同一烈士存在多个《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此次换发只发一个《烈士证明书》。3.烈士直系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者因故未领取的,参照当地《烈士英名录》等资料,经县、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补发。4.烈士牺牲后烈士配偶再婚的,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可以给其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5.解放前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奖状式《烈士证明书》;解放后牺牲的烈士,换发、补发证书式《烈士证明书》。
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凭《革命烈士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换发《烈士证明书》。烈士亲属原执有《革命烈士证明书》遗失或因故未领取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和相关烈士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登记,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补发《烈士证明书》。
换发、补发《烈士证明书》具体工作,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咨询。
吉林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