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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关于实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16日 09时38分   来源:

    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要求,我省经济普查即将全面启动,现将实施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入户登记工作从 2014年 1月 1日至 3月31日。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由省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入户登记公务。普查员将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DA)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单位空间定位、基本信息核实和拍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由普查机构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普查单位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由普查员现场填报普查表,同时使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

    五、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填报普查表,按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经济普查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咨询、举报电话:024—86892889)。

    特此公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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