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
 
两部门出台措施加强节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6日 19时43分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日前,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各地区2013年前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

    通过对各地区节能形势进行分析,对照各地“十二五”后三年年均节能任务,前三季度,海南、宁夏、新疆等3个地区预警等级为一级,节能形势十分严峻;江苏、安徽、福建、湖北、广西、贵州、云南、青海等8个地区预警等级为二级,节能形势比较严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9个地区预警等级为三级,节能工作进展基本顺利。西藏缺乏统计数据,没有进行预测。与1-8月相比,各地预警等级没有变化。

    与“十二五”节能工作进度要求相比较,海南、青海、宁夏、新疆等4个地区预警等级为一级,云南预警等级为二级,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25个地区预警等级为三级。 >>>详细内容

 
 
 相关链接
· 1.6万家重点耗能企业两年节能1.7亿吨标准煤
· 粤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节能减碳
· 三部委在北京组织召开半导体照明节能减排推进会
· 各地2013年1-10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