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月12日召开的吉林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2013年,吉林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突破了户籍限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9.3张,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3张,在民政部重点民政工作综合评估中,吉林省被评为优秀等次。
2013年,吉林省城乡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全省共筹集城乡低保资金48.31亿元,保障城市低保对象82万人,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达到月人均337元和306元;保障农村低保对象81万人,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分别达到年人均2179元和1512元。实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共救助重特大疾病2.7万人次,平均救助5410元。
在抗洪抗震救灾期间,全省民政部门共派出944个工作组、4435人次深入灾区核查灾情,省民政厅积极争取民政部救灾资金5.46亿元,会同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救灾资金1.98亿元,妥善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重点实施34个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投入扶持资金2.88亿元,新增床位4800张。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13个、农村幸福院466个。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分别比上年提高700元和300元。全省9326个村完成了换届选举,完成率达99.9%。完成全省12618座散葬烈士墓和693座零散纪念设施迁移、整合、改造任务,实现了省政府提出的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
2014年,吉林省将抓好统筹城乡低保制度改革,织牢托底性民生保障的“安全网”,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不低于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吉林省城乡低保工作规程》将制定出台,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记者 孙春艳 通讯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