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分组审议时表示,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张旭东、田雨)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人员23日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他们认为,这两部法律草案经三次审议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在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时,不少委员表示,修订公司法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对投资人、经营者、劳动者这三方面利益的保护,必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杨兴富委员说,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吸收了前几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和专家们提出的一些意见,强调要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用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在企业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些举措,有效地利用了制度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实行民主管理。
审议时,一些委员对设立“一人公司”也发表了看法。有的委员表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贺一诚委员仍保留他先前提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忧问题”,他希望在国务院制订有关条例时应严格控制,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现在国际经济市场上产生了许多问题,我们在具体实施这方面的制度时应严谨一些。
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时,不少与会人员在肯定修订证券法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视信息披露、加强创新等一些问题发表了意见。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要想使股市真正搞好,关键还是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现在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一些上市公司没有投资价值。要发挥股市择优汰劣的作用,让一些业绩好的公司入市,逐步提高股市质量,使股市恢复本色。
有委员指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违规现象屡禁不绝。要高度重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对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的责任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惩处。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南顺姬说,考虑到正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应鼓励上市公司进行金融创新。建议把证券的发行权下放到交易所,增强保荐人的责任,证监会保留监督和处罚权力,并将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在草案中进行规定,切实保护股民利益。(完)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表示,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取了多方意见,定得科学合理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田雨、张旭东)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人员23日在分组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时认为,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标准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立法精神,是本届常委会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又一重要体现,以此为基础所确定的减除标准科学合理。
全国人大代表冯义说,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扩大了个税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并且规定扣缴义务人要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基本上解决了社会上反映比较集中的低收入阶层税收负担比较重的问题。这样调整基本符合大多数人的意见。
杨国梁委员说,赞成将减除标准从1500元修订为1600元。这次全国性的立法听证,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的职能机构更全面地了解情况,有利于作出更科学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广这种好做法。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税前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
针对立法听证会上部分陈述人提出的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如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更为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办法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考虑到我国对掌握个人收入来源的手段、税收征管条件等方面的现实情况,目前就这些问题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同意这次暂不作修改。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在时机成熟时,再按照立法程序对个人所得税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建议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完)
吴邦国主持召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