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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6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田雨)我国法院将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 

    在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二五改革纲要)中,除明确诉讼程序、执行制度、法官制度、司法管理等几个“常规性”的改革领域外,特别增加“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一节,提出5项改革措施。 

    这5项措施是: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改革案件请示的做法,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实行统一组织,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建立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特征。这一原则不仅应当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而且也是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的依据。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人民法院除了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严格适用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外,还应当有一些制度和机制来协调、统一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个审判组织、审判机构之间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认识和观点。这一点与依法独立审判并不矛盾,反而能够维护司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树立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司法公信。 

    他说,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早已有之,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系统化、制度化。二五改革纲要第一次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特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原则’,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判例制度相似。通过改革,我们要逐步探索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他表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