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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卫生部对科研机构涉医活动进行检查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7日   来源:科技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科技行政部门要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的要求,科技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科技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科技行政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清理和查处科研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执业,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义诊”和刊播医疗广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学科研机构所属医疗机构名称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等非法行医行为。

  设立从事医学科研和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必备条件,并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纳入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其基本信息需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还要求各科研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本机构执业活动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规范执业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对拒不整改,仍然违法违规从事诊疗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同时,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现行规定,对已经设立的医学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审查,规范业务活动,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行为。对于新设立的机构要严格审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对科研机构涉医行为进行检查的重要性。各级科技、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支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