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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市全面实施低保对象临时救助政策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8日   来源:民政部网站

    鄂州市低保工作按照“以生活救助为主线,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工作思路,制定并全面实施低保对象临时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政策将低保对象致贫的原因和特征归纳为四种类型:因灾致贫型、因病致贫型、因学致贫型及物价上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并按照对象的类别针对致贫原因分别给予一定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对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政策。

    一、救助时机与范围。低保对象因灾、因病、因学或本市物价大幅上涨等原因,直接影响其基本生活时,在享受低保金的同时,可视情按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临时救助。

    二、救助标准与时限。1、因灾致贫型:根据其受灾损失程度增发临时救助金。其中一类(三无)对象增发临时救助金40%-60%(60-90元),二类(特困)对象增发30%-50%(45-75元),三类(一般)对象增发10-30%(15-45元)。临时救助时限为3-6个月。2、因病致贫型:家庭成员身患大病(已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除外),月人均治疗费用达低保标准20%-100%的,增发临时救助金10%-30%(15-45元);达到低保标准的1-3倍的,增发20%-40%(30-60元);达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增发30%-50%(45-75元)。救助的时限为患者病愈、死亡或家庭具备独立治疗能力。3、因学致贫型: 家庭成员在高中、大中专就读,高中生每人增发临时救助金20%-40%(30-60元);大学生每人增发40-60%(60-90元)。救助时限到学生毕业。4、物价上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因物价持续上涨影响低保对象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对象的类别分类增发临时救助金:一类(三无)对象居住在城区的增发临时救助金100元,居住在农村的增发临时救助金30元;二类(特困)对象人平增发临时救助金20元;三类(一般)对象人平增发临时救助金7元。救助时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如生活必需品物价上涨持续时间超过1年,应根据生活必需品物价上涨指数适当提高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