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日前表示,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记者 孙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