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近日,代省长于幼军签发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公布《山西省非法违法采矿行政处罚规定》,本《规定》共九条。
《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违法煤矿企业。《规定》对非法违法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并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1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万元-5万元奖励。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