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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游览参观点等实行最高调控价管理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2日   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省发改厅11月11日下发《对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最高调控价管理的通知》,要求最高调控价格中,旅行社佣金最高不超过票价45%。

  超出佣金比例规定将受严处

  《通知》要求, 本次公布的最高调控价格包含旅行社佣金,旅行社佣金根据不同类别的景区和项目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标准为:景观类按不超过票价的30%、民俗风情类按不超过票价的35%、特种旅游项目按不超过票价的45%计提。经营者在此幅度内与旅行社协商确定佣金具体比例。对超出佣金比例的,将酌情降低景区(点)门票价格。对违规的旅行社、导游及相关人员,将依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特种旅游项目价格由物价局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由企业在上述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其中国家3A级以上景区和一些知名度高、观赏保护性强、投资规模大的重要景区(点)门票价格以及特种旅游项目如索道、轮渡等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管理,由相关经营者提出定(调)价意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投资规模较小的景区(点)门票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管理,由企业提出定(调)价意见,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备案和由市县审批的门票价格,均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汇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景区(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

  海南省物价局建立旅游价格协调制度,将全省性质类似的景点、项目(如潜水、民俗风情等)和有争议的景点门票纳入协调范围。当前,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不得高于40元,并按质价相符的原则拉开差价,标准明显偏高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或要求市、县予以调整。 旅游景区(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经营者不得分解游览服务内容设园中园收费。(曾苗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