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近日,部分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
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孙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