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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规定通信公司不得擅自向用户收取费用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工商局17日宣布,国内出台的第一种调整电信交易关系的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与《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启用。示范文本明确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开通收取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通信公司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通信公司依合同约定对用户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用户。

   近年来,我国电信服务投诉率始终居高不下,一些电信消费者恶意拖欠通信费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给电信运营商带来了巨额损失。从2004年底开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电信管理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准确全面、便捷实用”的原则,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拟定了《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

   即将启用的这两种示范文本,分别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的“先使用后付费”类的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入网交易,小灵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如意通等预付费类入网交易暂未纳入示范文本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针对电话入网交易的实际特点,特别是过去容易被忽略或被有意规避的一些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入网要求方面,删去了只能凭本地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的规定,明确了用户提供担保的有关内容,保障了通信公司依法收取通信费用的权利。在用户资料条款中,规定了用户保证入网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妥善保管服务密码的义务,同时规定了通信公司对用户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通信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文本中还包含了有关停机的内容:一是通信公司发现用户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并且无法与用户取得联系或用户未及时配合更正的,通信公司有权停机;二是用户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通信公司有权停机;三是当用户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通信公司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通信公司有权停机;四是固定电话用户违反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未经通信公司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通信公司有权停机并解除合同。

   截至今年6月,北京市固定交换机为1386万门,移动交换机容量为1662万户,互联网宽带用户为160万户。2004年,北京市固定电话普及率为每百人67.3部,是全国固定电话普及率的2.7倍,移动电话普及率为每百人92.1部,是全国移动电话普及率的3.6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