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18日发布的京津沪渝川航空服务状况调查报告显示,目前,航空服务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据此,中消协向民航方面提出了限期改正建议:各家航空公司在半年内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标准和方案;同时,让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及时知晓航班延误信息及延误原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京津沪渝川五地消费者组织共受理航空类消费投诉700余件,涉及消费者10000人次以上,其中航班延误占66%,票务纠纷占14%,行李丢失占12%,其他占8%。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消协于2005年5月至9月,组织京、津、沪、渝、川五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采取问卷调查和组织召开相关座谈会等形式,联合对航空服务状况进行了调查,并结合近年来五省市航空消费投诉情况,对航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近年来航空服务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航班延误后的相关赔偿与服务工作严重滞后,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调查发现,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航班延误能够理解,但不论是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均应及时告知延误的真实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服务,不应以“不可抗力”来推卸责任,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
其二,消费者知情权的极度缺失阻塞了正常的维权途径,激化了消费矛盾。尽管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后的补偿及相关服务都有规定,但消费者并不知情。消费者还对航空公司不向消费者公布航班延误补偿标准表示不满。消费者认为,正由于一些航空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不尊重,激化了航空消费纠纷,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罢乘”、“占机”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其三,相关管理法规关于座位再证实手续、行李丢失赔偿标准等规定缺乏合理性,致使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无法主张。消费者反映,“72小时座位再证实手续”有悖《合同法》,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还有消费者认为,随着物价指数的不断上涨,每公斤50元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而且与国际航班每公斤20美元的赔偿标准不协调。
在消费者座谈会上,消费者代表和有关专家表示对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有关内容不认可,认为如果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延误,消费者应该获得“赔偿”,而不是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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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调查中,京津沪渝川五地消费者发现,75%的消费者表示曾亲历过航班延误,在经常出差的人群中,有94%的消费者深受航班延误之苦。消费者反映,一旦碰上了航班延误,往往会遭受时间、金钱、精力三重损失。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航空消费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利知悉相关的服务信息。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明确规定,“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机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时(含)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有75%的消费者认为“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按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赔偿,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格赔偿”的规定不合理。(记者 李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