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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采取八大措施 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05日   来源:福建日报

    针对目前基层急需大量人才,但人才“引进难”、“留不住”的突出问题,日前,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基层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

    报考公务员可加分

    从2006年起,省直党政机关和厦门市直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包括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

    从2006年起连续5年,全省每年招募3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服务期1至2年。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生活补贴,每年200元的交通补贴和3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给予支付。服务期满后,报考我省国家公务员的,笔试成绩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如报考县乡国家机关公务员,再适当提高加分奖励分数。志愿服务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可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定向统一招考,或者在公开招考中给予加分奖励,优先录用;在服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直接录用。服务期满3年,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愿意到基层服务的,可以保留研究生学籍2年。

    鼓励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用3到5年时间,争取实现各村(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在城市社区就业的,薪酬待遇不低于每月800元,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区)两级政府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600元。工作满2年的,如报考所在县(市、区)公务员,笔试给予适当加分的奖励。被录用的,其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工龄;报考研究生的,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乡(镇)、街道招考公务员时,应确定一定比例面向这类人员招考。

    户口自愿迁移落户

    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城区。今后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

    助学贷款国家帮你还

    将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如果高校毕业生到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困难县所辖乡(镇)担任教师、医护、农技人员,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市、县(区)财政按3∶4∶3比例代为偿还,上限为1万元。

    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到乡(镇)机关和单位驻地在乡(镇)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个体经营政策优惠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资;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开业有贷款需求的,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职称评定一视同仁

    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及科技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时,与国有企业、国有单位职工一视同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今后招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时,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将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保)龄。

    建立职业见习制度

    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企事业单位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为毕业后6个月以上仍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创造条件。见习期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县(区)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

    重用优秀选调生

    选调生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机关等基层单位。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至3年后,表现优秀的应及时选拔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和机关工作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此外,将实行面向基层需要的定向招生制度;各级财政可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省财政将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级政府对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每年为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下达一定数量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安排选调生和招考高校毕业生。(记者 李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