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2月7日电 党的十六大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迅速。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基层文化市场、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财政、人事和税务部门要提高对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要根据表演门类、艺术水准、经营模式和布局结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本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努力挖掘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演艺资源,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二、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允许成立个人独资、合伙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简化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审批手续。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可直接受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放批准文件。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有关部门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内的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作权人许可这些表演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中的民间音乐、歌舞、戏曲、说唱等项目。在全国性文艺评奖、文艺调演和表彰活动中,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原创剧(节)目,应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鼓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文化交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有比较优势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到国外演出、投资、注册公司,在信息咨询、宣传推广、营销人员培训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待遇;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人员出入境及物品通关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资质和市场前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邀请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本团的对外演出活动。
六、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文化部和省级文化厅(局)可委托有关艺术院校,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方便。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表演团体就业。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鼓励兴办民办艺术学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
七、完善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管理。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引导和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训,增强法制意识,倡导诚实文明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取缔无证经营行为。严格内容审查,强化现场监管,抵制低俗之风,对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体缺陷或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表演等,要坚决予以制止。要帮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和劳动合同关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演出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及其经纪人和骨干演员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八、努力形成有利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文化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宣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优秀剧(节)目、优秀演员,提升行业形象。组织文艺评论家关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作品,在媒体上进行宣传评介,选择其中一定数量的优秀剧(节)目在电台、电视台播放。组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汇演、调演,并通过各类艺术节推介优秀剧(节)目。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给予表彰。
文化部等4部门联手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专电(记者曲志红、周玮)为更好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意见指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文化、财政、人事和税务部门要提高对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符合本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努力挖掘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演艺资源,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
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鼓励社会资本以个体、独资、合伙、股份等形式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县级文化和工商部门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意见明确,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从事演出活动,在申报、审批等方面与国有文艺院团享受同等权利和义务。对外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指定承办单位。有关部门要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合法权益,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为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对于适合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演出的优秀剧本,可由政府出资购买版权,免费提供给包括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内的县以下基层文艺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同时鼓励著作权人许可这些表演团体无偿使用其创作的优秀剧(节)目在农村演出。意见还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捐赠部分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意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资质和市场前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加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意见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表演团体就业;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业务辅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要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完)
孙家正接受采访 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 最近,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新华网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文化部长孙家正同 志。
一、《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的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政策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基层文化建设,要求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基层文化落后、农民文化生活贫乏的问题。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通力合作,出台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获得了巨大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已超过5000家,涵盖戏剧、曲艺、歌舞、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等众多艺术门类,年均演出200场以上,在丰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继承发扬优秀民间艺术和传统文化、促进基层文化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地位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他们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资格认同、人才培养、职称评定等方面还不具有与国有文艺院团同等待遇,这种状况制约了团体的进一步发展。《意见》的出台,就是通过鼓励民营团体的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共同开创文化事业建设的新局面。
二、如何看待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构建城乡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作用?
答: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缩小不同社会群体经济方面的差距,还要缩小包括精神文化在内的社会发展方面的差距。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快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当前,我国文化发展不平衡问题还非常突出,广大农村文化生活还相对贫乏。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国家要加大投入,加快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基层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供给外,更重要的要靠发挥基层群众自身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基层演出市场的主力军,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他们和国有院团互为补充,并在农村基层文化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意见》主要有哪几方面的制度创新?
答:《意见》有许多重大制度创新:如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全国性文艺评奖、调演活动,并与国有文艺表演院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政府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和到国外演出、投资、注册公司,对积极开拓国外市场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给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并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同一标准;有关行政部门在审批监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切实维护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合法权益。《意见》同时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演出审批手续,提高服务质量,所有这一切,都旨在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经验对文化体制改革有什么样的借鉴意义?
答: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放文化艺术生产力,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央对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当前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文化产业。一方面要通过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发展一批具有实力和竞争力的大中型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文化企业,打造文化艺术精品,引领文化艺术发展潮流;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营文化企业,形成以国有文化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丰富和繁荣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演出市场的重要主体,长期以来,他们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所以尽管存在着资金微薄、经营粗放、道具简陋、艺术水准不高等不足,但却以灵活多样的办团方式、特色鲜明的地方风格、充满生机的营销机制、不畏艰苦的创业精神等优势,赢得了市场,赢得了观众,实现了演出资源的最佳配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成功经验对国有文艺院团的改革与发展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