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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施工企业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下岗3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08日   来源:福建日报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办。

    按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许可证期满后,经福建省建设厅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并予以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细则》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事故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

    《细则》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而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或转让、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建设厅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记者 吴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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