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公安部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4日   来源:新华社

交警执勤执法用语将有规范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徐京跃 陈菲)“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公安部14日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明年1月1日起,交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

    规范规定,交警在对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查时,应对当事人说:“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在责令交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时,应说:“你的XX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在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说:“你的XX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实施条例》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或者机动车。”

    规范同时规定,交警应使用“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来告知交通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后,或者经检查未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应说:“请注意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对于交通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应告知:“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完)

运送鲜活产品车辆超载不得扣留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徐京跃 陈菲)公安部14日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详细规定。规定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在对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对于有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车主消除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完)

    1 2  
 
 
 相关链接
· 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全力预防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 公安部决定全国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
· 海口:重罚交警交通违法 5项承诺公布举报电话
· 甘肃:不准再给交警罚款定指标 减少自由裁量权
· 赣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点警”点出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