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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发布新办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1日   来源:经济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明确,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由于存在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明确问题,纳税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的汇缴机制始终难以建立。同时,因为年度纳税申报期限较短,申报质量难以保证。在税收征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申报时限有不同的规定,造成了征纳双方的矛盾。此次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准确定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角色,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对全年应纳的所得税进行自核自缴;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应研究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对纳税人汇算清缴进行政策解释和程序辅导,对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

    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旨将有助于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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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