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鲁丽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比较普遍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12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表示,从检查情况看,贯彻实施劳动法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何鲁丽指出,目前贯彻实施劳动法主要存在五个问题是: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地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
何鲁丽提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七点建议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12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提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七点建议。
这七点建议是:
——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劳动法及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法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增强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力推行积极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再就业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议国务院在2006年开展一次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摸清底数,采取有效措施,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加强研究劳务派遣用工等新情况,及时出台规范措施。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研究制定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制度。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问题。要确定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相应的保障待遇,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同时,要强化企业参保义务,着力解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率低的问题,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逐步研究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打击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察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缩短争议处理时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强化手段,保证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加快劳动法制建设。要加快制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修改完善劳动法。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何鲁丽说,劳动法实施在七个方面取得成效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12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说,劳动法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就业形式基本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基本确立。
何鲁丽说,劳动法实施取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国务院制定和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7件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先后制定了50多件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地方还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工作成效显著。从1995年到2004年,城镇从业人员由l. 9亿人增加到2. 65亿人;进城务工人员达到1亿人,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近三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260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 3%以内。1998年至2004年,共有19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推动和深化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推行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国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从检查情况看,城镇国有、集体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5%左右。
——依法规范工资分配,劳动报酬逐步提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各地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公布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到2004年底,全国有33. 9万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国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从1995年的5345元提高到2004年的15559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了1. 53倍。
——社会保险体系初步建立,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05年9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险种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71亿人、1. 33亿人、1.05亿人、7810万人和5085万人,与劳动法实施前的1994年相比,参保人数分别增长0.63倍、32.2倍、0.33倍、3. 3倍、4. 5倍。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有96%的省市县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10年共检查用人单位760万户,查处违法案件160万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9.5万个。建立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38个。在2004年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有69. 3%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其中,劳动者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占80%以上。1995年1月至2005年7月,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85.6万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