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9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完)

 
 
 相关链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