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毛晓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联合出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运输安全,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丢失、损毁、被盗。这个办法日前已正式实施。
这个办法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
办法规定,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向所在省(区、市)药监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期满前1个月须重新办理。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铁路运输应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道路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水路运输应有专人押运。
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
办法强调,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