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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将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银川2月10日电(田杨)2006年,宁夏在已经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银川市三个辖区、石嘴山市两个辖区和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等7个区(市)的基础上,将扩大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在平罗县、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中卫城区、中宁县和盐池县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年人均收入在668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平均每人每月补差不少于35元。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将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川区50%,山区7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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