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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禁止散养家禽法例生效 违者罚款5至10万港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香港2月13日电(记者张雅诗)香港特区政府新修订的禁止市民散养家禽法例13日生效。根据法例,市民不可散养鸡、鸭、鹅、鸽和鹌鹑5类家禽。任何人如未经许可而散养家禽均属违法,违者可被罚款5至10万港元。

 

    2月13日,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香港沙头角一农户家中进行检查。当日,香港特区政府正式实行《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及《废物处置条例》,禁止散养家禽。 新华社记者 吕小炜 摄

2月13日,香港沙头角一农户在等待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前来接收家禽。    

    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13日上午派出第一队人员,以沙头角下禾坑村为起点展开巡查行动,确保新法例得以落实。直至下午,该署共巡查了大约6000个住户。渔护署助理署长廖季坚当日傍晚总结行动时表示,首日的巡查行动约有200名渔护署人员参与,过程顺利。

    廖季坚表示,香港正面临禽流感的威胁,而禽流感病毒会大量繁殖和通过禽鸟粪便散播,这对饲养者本身、家人和社区构成风险,所以呼吁市民体谅和合作,交出家禽。

    香港特区政府在2月8日刊登宪报,修订《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及《废物处置条例》,以禁止散养家禽活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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