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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确定八举措 遏制煤矿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2月26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取缔非法采矿窝点

    ■深化煤矿瓦斯煤尘治理■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加强煤矿劳动组织管理

    ■严格矿长安全资质管理■尽快理顺安全监管职能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将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这是25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的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八大措施之一。

    全省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要组织检查组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专人跟踪督查;隐患严重、随时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未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严厉处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继续关闭淘汰规模小、安全没有保证、开采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对非法采矿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深化煤矿瓦斯煤尘治理,严防瓦斯煤尘重特大事故发生。各煤炭企业要严格落实瓦斯煤尘防治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否则不准开采生产。龙煤集团要逐矿制订并落实瓦斯治理计划,国有和地方煤矿都要将瓦斯治理作为安全投入的重点,采取强制措施,切实加大投入比重,争取用两年左右时间,补还安全欠账。

    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原则,做好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对尚有开采价值、纳入资源整合对象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然后再进行整合,严禁在整合期间擅自违法开采。

    严格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批擅自违法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或予以关闭。

    加强煤矿企业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采掘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严格登记、考勤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临时工、合同工的用工管理,严禁“三无”(无暂住证、上岗证、劳动合同)人员从事井下作业活动。

    严格矿长安全资质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各类煤矿的矿长必须具备相应学历和文化程度,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各产煤市地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尽快将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到安全监管部门。

    2005年全年,黑龙江全省发生煤矿事故152起,同比增加74起;死亡398人,同比增加220人;百万吨死亡率4.088,比国家控制指标(1.862)增加2.226。(韩维力 王勇 记者 高天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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