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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在粤消费可用人民币支票 日限额8万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3月4日电(朱桂芳 吴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日前发布消息:从3月6日起,香港居民在广东省各地消费又多了一种付款方法——在香港拥有人民币存款账户的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支付在广东省内的消费,每个账户每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内的商户或个人收到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后,可以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委托其在广东省内的开户银行收款,但不得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据介绍,自2004年2月25日起,香港银行正式开办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汇款和银行卡4项业务,大大方便了两地的经贸往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扩大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允许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签发使用人民币支票。

    但人行广州分行有关负责人称,鉴于这次开放是在广东试点、香港居民使用人民币支票存在的支票清算等技术问题,现阶段香港居民在内地签发使用人民币支票,在使用金额、地域、用途、转让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在金额方面,每个账户每天签发人民币支票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支票单张金额不得超过8万元;在地域方面,这种支票只能在广东省(含深圳市)使用;在用途上,这种支票只用于消费性的支付,不得背书转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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