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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明确规定化肥经销环节不得进行三次批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哈尔滨3月8日电(记者孙英威)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农民利益,黑龙江省物价局8日公布了今年全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环节的控制政策。除继续限定农资产品的进销差价率之外,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化肥经销环节不得进行三次批发。

    黑龙江省物价部门今年继续实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环节控制政策。化肥、农药、农膜等批发企业差价率按实际进价计算不得高于3%,零售企业差价率按实际进价计算不得高于1%,批发、零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杂费以及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在进价基础上另加。

    为防止经销环节层层加价损害农民利益,黑龙江省物价局今年明确规定,本省生产的化肥,在省内经销应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不得进行三次批发,同城(以县为单位)不得二次批发;从省外生产企业以出厂价购入的化肥,在省内经销应以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不得进行三次批发,同城不得二次批发;从省外经销单位购入的化肥,在省内销售只能进行一次批发。批零兼营企业直接零售只能加一道环节,差价率最高为3%。

    黑龙江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继续对本地区销售的化肥采取价格登记备案制。在春耕生产时期或追肥季节,如果化肥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经请示当地市(县)政府同意后,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本辖区化肥最高限价措施加以调控。

    今年,黑龙江省将继续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管理。全省各地农资经销点都将进行价格公示,注明具体的品种、产地、含量、品质、价格和价格备案序号等。价格检查部门将加强对农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指导价格和规定差价率、不明码标价、囤积居奇、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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