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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副院长:我国将加强涉外海商事审判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2日   来源:经济日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已经占据重要地位,急需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作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人民法院更是责无旁贷,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势在必行。

    万鄂湘说,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不仅大大增加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会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了办案难度。如跨国破产、跨国并购、垄断等法律问题;涉外电子、电信等行业发生纠纷的管辖问题;边贸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等等。

    万鄂湘表示,在涉外海事商事案件审判中要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说理性,需要从4个方面着手进行:

    ——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目前我国实施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104家,并设立了23个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管辖权体系的建设,加强区域司法协助。

    ——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说理性。

    凡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能够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提高审判公信力。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通讯手段的更新,可以大胆试行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文书的送达方法;建立内部审限制度,加强审判管理,对每一个办案环节实行跟踪监督,坚决杜绝因无法定审限而无故拖延办案,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规范办案尺度,实现司法统一。

    司法统一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要严格依法办案,克服办案的随意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对司法统一起到积极作用。(记者 许跃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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