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3月23日电(记者王骏勇)从今年5月1日起,江苏公安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将有章可循。江苏日前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以防止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主观随意性。
为把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原则具体化,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从2000年起便组织课题攻关。经过多年来的反复调研论证,制定出台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规则》根据交通过错行为的形态特征,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共170条子类。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办案民警只需“对号入座”,即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依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其行为所属类型,然后直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规则》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方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