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
监察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重大责任事故仍然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深入贯彻和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等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检察机关可视情况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记者 杨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