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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召开清理纠正违规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汇报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2日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新华社

    4月11日至12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在京召开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汇报会。中央纪委驻安全监管总局纪检组组长赵岸青、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王树鹤、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出席会议。 赵岸青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正工作会议的部署,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取得清纠工作的新成效。

    赵岸青说,2005年8月份以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清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目前,各地开展清纠的情况表明,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重点产煤区,一些小煤矿比较集中的地方,清纠工作还没有深入开展,有的甚至存在“死角”。各地区要清醒的认识到,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问题不认真解决,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一个源头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就难以落到实处。

    赵岸青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继续努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持续深入地搞好清纠工作。清纠入股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一抓到底,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报情况的核实和处理。应该看到,这项工作继续深入的难度更大,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来推进。二是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出发,深入抓好清纠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全体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结合本职业务,结合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主动做好这项工作,把清纠工作当作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硬任务来完成。三是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在清纠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紧密配合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已登记和发现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深入做好排查核实处理工作,落实撤股撤资和组织处理;对拒不申报的投资入股官员、以他人名义入股、持“干股”等违纪违法行为,采取切实措施;盯紧重点地区和薄弱点,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章立制,防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及其他腐败问题的发生;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

    陈昌智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深入地做好清理纠正工作。

    钟攸平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领会开展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利用掌握企业登记信息的优势,加强对煤矿企业登记审查和监管工作,确保清理纠正工作落到实处。   

    全国23个产煤省份安全监管、煤矿监察、纪检、监察、国资监管、工商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监察部部分特邀监察员参加了会议。 (任伟伟)

中央六部门部署推进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

    新华社北京4月12日电(记者田雨)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2日对继续深入推进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和保证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的高度,充分认识继续开展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深入地做好清理纠正工作。

    在六部门联合召开的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汇报会上,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指出,2005年8月下旬以来,清理纠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社会反响良好。但目前一些地方存在松劲情绪,导致工作尚未完全落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继续努力,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在7月底前完成对申报登记情况的核实和处理工作。认真核实已经申报登记的情况,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等问题,督促申报登记人员抓紧撤出入股资金,抓紧按规定将投资入股收益收缴国库,查清已申报登记人员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参与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无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据核实的结果,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地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查处逾期未申报登记、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采取各种形式继续持有股份,以及顶风违纪投资入股的案件。要整合信访资源,及时掌握案件线索,结合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从煤矿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变更登记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在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注意了解有无违反规定投资入股问题。省以下各级清理纠正工作机构都要直接调查处理若干重点案件线索。

    ——探索建立防范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长效机制。当前,要推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配置煤炭资源,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要注意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问题。

    陈昌智强调,对因领导和工作不力,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被上级机关查实,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各级清理纠正工作机构对煤矿比较集中却无人申报的地方,对申报登记后续工作进展迟缓的地方,对群众信访举报较多但排查力度不够的地方,要重点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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