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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负责人指出当前土地违法三大新特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张晓松)量大面广、地方政府主导、形式手段多样化——土地违法正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土地违法反弹现象比较严重,执法形势相当严峻。

    据张新宝介绍,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 涉及土地面积约500万亩,比2004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还多100万亩。利用卫星遥感对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发现,前几年违法用地平均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的34%,有的地方高达80%以上。

    “地方政府违法占地问题相当突出。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地方政府部门或相关领导。”张新宝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只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却不考虑发展也要依法办事,牺牲的往往是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由于地方政府手中钱不多,又互相攀比低价出让土地,只能对农民实行低标准补偿,甚至干脆拖欠征地补偿费。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力度的加大,一些地方不敢公然违法,开始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土地违法形式出现多样化趋势。

    据张新宝介绍,有的地方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给地市,使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成了一句空话;有的地方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后,再“量身定做”竞争条件,搞虚假挂牌出让;有的地方“以租代征”,先由乡镇政府从农民手中把地租来,然后直接转租给了企业。

    张新宝表示,土地违法的新特点确实为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将发扬敢于硬碰硬的精神,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大直接办案力度,对违法用地项目一经发现“紧急叫停”,直接组织或责令地方查处;对违法问题严重的地区,坚决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这些地区的用地报批,直至整改到位。(完)

    国土资源部公开调查两起严重土地违法案件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15日宣布,将对发生在河北省和安徽省的两起严重土地违法案件直接进行公开调查,并给予严肃处理。

    这两起案件是:

    ——河北省赞皇县德众钢铁有限公司非法圈占耕地新建炼铁厂案。据了解,该公司圈占的168亩土地全部为耕地,其中还有15.5亩是基本农田,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没有经过依法批准。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曾责令其停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拒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强行续建直至建成。依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当没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休宁县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案。据了解,休宁县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多次非法实施征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县政府还擅自同意采矿单位的自行征地行为,该县国土资源局为沙石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发放了《建设用地批准书》,造成非法占用和毁坏土地近300亩,其中耕地170多亩。依照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当撤销其批准文件,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新宝还通报了前一段时间互联网上披露的河南省汝州市一些私营企业非法开采铝土资源破坏耕地案件:2004年以来,先后有5家私营企业在汝州市临汝镇非法开采铝土资源,破坏耕地50多亩。汝州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非法开采铝土资源破坏耕地的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并追究了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门正在通缉涉嫌犯有毁坏耕地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私营企业主。(完)

    国土资源部将直接查处四类土地违法案件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15日表示,为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将对以下四类严重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直接查处:违反规划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在征地过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公然违法占地的。

    张新宝指出,经过近年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地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有所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土地违法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土地执法形势仍很严峻。当前土地执法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问题、新苗头,土地违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从总体上说,土地违法问题仍比较突出。

    张新宝表示,国土资源部将继续加大直接办案的力度,公开查处一批严重违法批地、用地案件,特别是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将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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