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鼓励风险投资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张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新增“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增加的规定有利于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风险投资是上世纪60年代快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主要通过持有股权投资于在创业阶段有快速成长可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促进这类企业的技术开发、创业发展和资金融通。它是吸引社会投资、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效方式。风险投资常用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
目前我国已有风险投资企业250家左右,掌握500亿元左右的资金,由于机制不适应,运转不顺畅,资金总量连续几年徘徊在这个水平,难以快速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甚至自行规定允许搞有限合伙制,出现了地方规定与合伙企业法不一致的情况。
修订草案新增一章的内容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完)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明确今后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张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由于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此次修订草案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规定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这一规定与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除外条款是衔接的。同时,为防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参加合伙可能使企业全部财产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与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者其他控股机构进行。(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望解决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瓶颈”问题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记者张宗堂) 不久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新增“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增加的规定有望解决我国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
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发展形式,各合伙人仍对合同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仅对由本人负责的业务或过错所导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家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等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由于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这就迫切需要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以利于这类机构发展壮大。
修订草案“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执业风险基金等内容做了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补充保护制度。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由执业责任形成的债务。
对哪些机构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草案规定,这一章适用于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这既明确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适用,也为将来可能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行业和机构留有余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