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8日分别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发布的还有《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二是规定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新《规则》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另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前还应当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向他人转让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对于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除与新《证券法》等有冲突必须修改的内容外(例如,3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如果第4年中报仍然亏损,目前是直接退市,而根据新《证券法》则须等到第4年年报披露后看是否亏损再作决定),暂未对现行规定作实质性调整。
三是明确了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机构和审核程序。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新《股票上市规则》还设专章规定了复核的程序、应当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修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强制加锁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第142条、新《证券法》第47条和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在相应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具体加锁和解锁办法,将另行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五是增加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制度;调整了对外担保的披露标准和审议程序、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股东大会通知时限等相关内容;设专节增加了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此外,结合前次修订后1年多的实施情况等进行修订的内容有6项:
一是针对个别公司不配合监管,拒绝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形,增加了交易所主动发公告的规定,以强化监管效果。
二是取消半年报的例行停牌制度,简化上市公司收购时的停牌等。
三是取消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预计下一报告期业绩的规定,改为及时通过临时报告对年度业绩进行预告;鼓励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业绩快报。
四是根据实践调研结果,修订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五是对股权分置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分别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并分别统计两类股东的表决结果等。
六是对权证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项进行了相应说明。(记者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