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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向学校超标准赞助费、择校费征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昌6月7日电(记者李兴文)为加强对教育机构营业税的管理,南昌市地税局决定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征税;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学校,最高罚款1万元。

    南昌市地税局明确,托儿所、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税。各级各类学校超过规定标准和规定范围,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政府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均应按规定征税。

    税务部门明确,各类学校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违者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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