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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首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这一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24日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以提高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为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李春亭说,“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地位,导致这种组织无法登记,影响了这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此外,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含义加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它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李春亭说。

    为保证农民成员成为本组织的主人,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草案从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和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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