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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7·11”矿难6名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乌鲁木齐6月28日电(记者刘宏鹏)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27日对阜康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神龙煤矿管理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阜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姜金鹏有期徒刑6年,判处刘君波有期徒刑5年,判处任彦禄有期徒刑3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友有期徒刑5年,判处周福平有期徒刑5年,判处苏金都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11月成立后,于2002年7月设立神龙煤矿,被告人姜金鹏任神龙公司董事长、刘君波任神龙煤矿矿长、任彦禄任安全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法院审理查明,该煤矿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严重超能力生产,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对有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

    2005年7月11日,阜康神龙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名矿工遇难、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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