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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财政部发布新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来源:经济日报

    证监会、财政部29日联合发布了新版《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风险基金的来源做了相应调整,将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和结算参与人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提取。《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办法》规定基金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别提取;二是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国债回购成交额的一定比例逐日交纳。

    《办法》规定,结算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将不再提取。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

    《办法》规定,结算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机构负责,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办法》还规定了动用结算基金的顺序,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将最先被动用;动用结算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记者刘溟)

 
 
 相关链接
·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