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门要求学校健全门卫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杨维汉、李鹏)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日前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措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食堂是学校卫生监管的重点。《办法》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鉴于某些学校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的现象,《办法》采取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完)
学校安全管理要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记者吕诺、杨维汉)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日前联合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根据《办法》规定,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