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和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10部门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自7月15日至10月2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并发布了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还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举行了“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
全国“扫黄打非”办等有关部门14日上午举行2006全国“反盗版百日行动”视讯会议,对这次大规模反盗版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龙新民在会上强调,这次集中行动的重点是严厉打击盗版制品的制售活动,严格规范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以往的打击集中行动多侧重于对非法印制窝点、地下光盘生产线的打击和地摊的治理,而对正规经营单位制售盗版制品的问题关注不够。这次我们将行动重点确定在对正规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放映等单位经营盗版制品的整治上。同时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经营场所,全面清理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
龙新民指出,通过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关停一批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查处一批参与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盗版活动的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查办一批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重大案件,严惩一批从事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同时,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全面清理销售盗版制品的游商、地摊,深挖非法制作、复制、仓储窝点。通过此次行动,使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得到明显净化,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抵制盗版制品的自觉性明显提高。(记者 艾芳)
“反盗版百日行动”公告发布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今天发出了关于这次“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公告指出,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8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称,今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对制售、储运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行为,社会各界可向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或文化、版权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电话:12318;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0。(记者 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