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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8日   来源:经济日报

    证监会27日发布《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应纳入保护基金。

    该《通知》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另外,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通知》要求,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由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保护基金公司应在上述资金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各缴款单位出具收款凭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余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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